問 題

發表人:任政 提問時間:2017-04-09 20:31

標題:二手房交易違約問題尋幫助

    本人於2017年3月20日於中介處訂購一套房屋,2017年3月31日網籤。事後發覺賣方或中介方刻意尋找合同漏洞,坑騙買方,無奈之下只好求助。

    具體問題:

    1. 賣方故意拖延網籤日期,並且在網籤當日選擇不符合房管局規定的銀行卡作爲監管賬戶。

    2. 矇騙買主,簽訂不合理合同,造成合同與事實不符。

    3. 中介多次消極迴避問題,導致事態嚴重化。

    4. 非買方責任問題,賣方拒絕退還訂金。

    現準備蒐集證據起訴中介及賣方,請您支招,包括如何取證,以何種方式去起訴等!急求!

反 饋

回覆律師:歷永剛 回覆時間:2017-04-17 17:00 是否超時:

尊敬的任政網民: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賣方選擇不符合房管局規定的銀行卡作爲監管賬戶的問題

  《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本市實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監管制度。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的監管工作。資金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第八條規定:“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全部實行資金監管;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交易雙方可以選擇接受或放棄資金監管服務。”

  第十一條規定:“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價款,交易雙方選擇自願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的,應當簽署自願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

  根據前述規定,請您覈實您購買的系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如您購買的系新建預售商品房,賣方應當選擇資金監管服務;如您購買的系存量房,您未通過貸款方式支付存量房房價款的情形下,您與賣方有權經協商一致後通過簽署自願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放棄資金監管服務,否則賣方應當選擇資金監管服務。

  2. 關於合同是否合理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您所述的情況,請您覈實賣方及中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情況及進行欺詐的情形,如賣方或中介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情況的情形,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如賣方通過欺詐手段與您簽訂合同的,您有權請求撤銷您所簽訂的合同。

  3. 關於“訂金”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前述規定,在您有權撤銷合同的情形下,您有權要求返還您已向賣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在合同不具有可撤銷情形時,請您覈實您向賣方支付的系“定金”或“訂金”,如您向賣方支付的系“定金”,您單方要求解除合同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您向賣方支付的系“訂金”,您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賣方應當在您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後返還您已支付款項的剩餘部分。

  4. 關於取證及起訴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十)爭議解決方式......”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請您覈實您所簽訂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並按照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您與賣方之間的糾紛,如您所簽訂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爲向法院進行起訴的,您應當承擔證明您有權解除或撤銷合同的舉證責任並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種類通過合法途徑收集相關證據。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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