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發表人:袁小北 提問時間:2017-04-06 10:41

標題:農村耕地和宅基地繼承問題

    李律師,您好,

    我一朋友姓左,老家在農村,現在左朋友已經將自己戶口遷到異地城市變成非農戶口,且家裏只有他一個兒子,我想問下如果他的父母不在了,他有沒有權利繼承這些耕地和宅基地,如果不能的話,這些地的歸屬將如何?盼復!謝謝!

    祝工作順利!

反 饋

回覆律師:李東光 回覆時間:2017-04-12 20:28 是否超時:

  尊敬的袁小北網民:

  您好!

  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是否可由非農戶口的人員繼承宅基地的問題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宅基地能否非農戶口的人員進行繼承,相關法規查詢,向您提供如下初步分析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根據以上,宅基地使用權的合法享有主體應爲農村村民。

  載於中國法院網來源於《人民法院報》的《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能否繼承》一文的觀點爲:某人在繼承發生時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其在村裏沒有耕地,戶口遷至城市,已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故不能繼承房屋。經向甲釋明,其不接受繼承份額的貨幣分割,故法院判決駁回了某人要求繼承宅基地地上房屋的請求。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初步認爲,根據宅基地使用原則,已轉爲非農業戶口的人員無法繼承農村宅基地,但有權主張致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額的貨幣分割。

  2. 耕地繼承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根據以上,如承包權以家庭爲單位,且承包方家庭全部人員遷入小城鎮落戶的,則可繼續享有耕地承包權;或如承包人系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權,則此類承包權可繼承;如不屬上述情況,則繼承人僅可就承包權的收益權進行繼承。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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