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發表人:李子誠 提問時間:2017-03-14 21:49

標題:微信購物如何維權

    您好:

    我在微信上知道的滿佳生活公衆號網絡購物,但是一直未發貨,我向滿佳網電話詢問,但是打不通,我又向微信維權,微信說他們不屬於網絡交易平臺不予給維權,只能協助維權,我想問問我該找哪個部門去維權,能不能找微信投訴。

反 饋

回覆律師:民生頻道 回覆時間:2017-03-21 17:24 是否超時:

尊敬的李子誠網民: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您所享有權利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根據前述規定,在您通過“滿佳生活”購物的情形下,您與“滿佳生活”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係。如您與“滿佳生活”約定了交付時間的,“滿佳生活”應當按照約定的交付時間交付貨物;如您與“滿佳生活”未約定交付時間的,您有權隨時要求“滿佳生活”發貨。在“滿佳生活”未按照前述交付時間要求發貨的情形下,您有權要求解除與“滿佳生活”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關係並退還您已支付的款項(如有)或要求“滿佳生活”繼續履行交付的義務,同時您也有權要求“滿佳生活”賠償因延遲發貨而給您造成的損失。

  2. 關於您是否能夠向微信投訴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爲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微信公衆平臺官方網站載明的《微信公衆平臺服務協議》第5.2.2項約定:“你不得利用微信公衆帳號或微信公衆平臺服務進行如下行爲:5.2.2.1 提交、發佈虛假信息......”

  第11.1款約定:“如果騰訊發現或收到他人投訴用戶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騰訊有權不經通知隨時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屏蔽,並視行爲情節對違規帳號處以包括但不限於警告、刪除部分或全部關注用戶、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帳號封禁直至註銷的處罰,並公告處理結果。騰訊也有權依照本協議及專項規則的規定,拒絕再向該主體提供服務。微信公衆平臺認證帳號除上述處罰措施外,騰訊有權取消其帳號認證身份,並視情節決定臨時或永久封禁相關帳號認證資質。如果你發現任何人違反本協議規定或以其他不當的方式使用微信公衆平臺服務,請立即向微信公衆平臺投訴,我們將依法進行處理。”

  根據前述規定,如微信就您與“滿佳生活”的交易提供了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的,將被認定爲第三方交易平臺且應當按照您的要求進行調解;如微信未就您與“滿佳生活”的交易提供前述服務,而僅作爲您與“滿佳生活”之間的通訊工具的,將不視爲第三方交易平臺,您無權就您與“滿佳生活”的交易要求微信進行調解,但如“滿佳生活”涉及發佈虛假交易信息的,您仍有權以“滿佳生活”違反《微信公衆平臺服務協議》爲由向微信公衆平臺進行投訴並要求其採取警示、限制發佈、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

  3. 關於您如何維權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投訴由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爲發生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絡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根據前述規定,您就與“滿佳生活”之間的交易產生糾紛的,您有權與“滿佳生活”經營者進行和解,也有權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或向“滿佳生活”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您同時也有權以“滿佳生活”經營者爲被告提起訴訟。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陳媚律師

20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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