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發表人:劉光宇 提問時間:2017-01-17 18:46

標題:我購買限價房政的有效期證明問題!我該找誰維權

    我諮詢的是限價房問題!我於去年9月在西青大寺鎮渤海天易園購買了1套限價房!我在限價房證過期之前定下來購買的限價房,我的限價房證於2016年9月6日過期!通過正常手續售樓處給我辦理的延期限價房證有效期,我於9月26日簽訂的購買限價房的合同!之後進行房屋的備案和不動產等級!與12月底備案結束辦理貸款事宜!選擇銀行貸款交行!交行讓我出具9月6日到9月26日之間我是否 還有效購買限價房的證明!我現在與天津市房管局與信訪辦等等房管局部門進行諮詢和溝通!期都不能給我出具在9月6日到9月26日之間我購買限價房資格的證明!致使 我現在不能做按揭貸款下來!由於我購買的限價房當時是2成首付的限價房!如果我要再換銀行!由於國家調控!我可能就要補覺另外一成首付!銀行認爲只有證在有效期內才能購買才能給我貸款!而房管局認爲房管局已經出具了國家限價房購買合同和不動產登記!及證明合同是在有效期內購買的!並不給我出具證明!致使現在這個事情無人也不給我解決!請您看看這件事怎麼解決爲好!~~~可不可以將合同生成日期提前到我的證有效期內,或者怎麼解決房管局能否出具證明

反 饋

回覆律師:歷永剛 回覆時間:2017-01-25 11:43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民: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關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覈有關問題的通知》【文號:津國土房保〔2013〕281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在《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有效期內未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其《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自動作廢,作廢超過1年後,申請人可再申請一次。但作爲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累計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在《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有效期內未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自動作廢,作廢超過1年後,申請人可再申請一次。即《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一般不可以申請延期。建議您與房管部門及銀行方面溝通解決相應問題。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 律師

2017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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