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楊主任,我市《暫行辦法》是如何壓實平臺的社會責任,保障市民群眾安全出行的呢?
楊洪峰:對於網約車經營行為,《暫行辦法》明確,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需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此外,作為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還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要求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協議的,應約定造成傷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建立乘客服務投訴受理制度,設立並公布投訴電話,24小時受理乘客投訴。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還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公示作價辦法,須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須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車輛須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