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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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作者: 編輯:李昊旻 2016-12-20 11:20:18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羣衆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幹部忠誠乾淨擔當。

  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繫羣衆,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幹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

  (七)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

  (八)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

  第六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第七條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爲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爲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爲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爲極少數。

  第八條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九條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第二章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彙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彙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彙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爲應當堅決抵制,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第三章黨委(黨組)的監督

  第十五條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範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範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範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幹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志的缺點錯誤應當敢於指出,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羣衆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條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並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幹部考察考覈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羣衆的態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考察考覈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班子成員實事求是作出評價。考覈評語在同本人見面後載入幹部檔案。落實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幹部選任、考察、決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二十四條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幹部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事先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覈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僞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發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四章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範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爲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爲主;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爲。

  第二十八條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着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彙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羣衆評價較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並認真整改。

  第三十條嚴把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覆”關,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評價幹部廉潔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第三十一條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覈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函詢回覆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重點審查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衆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執紀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入手,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風紀律等方面檢查剖析自己,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反映審查對象思想認識情況。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羣衆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三十四條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羣衆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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