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剛剛在您對濕地保護的一般性規定介紹中提到,本市對濕地保護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那麼對重要濕地的保護有哪些措施和禁止行為呢?
李果豐: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本市對重要濕地的保護措施主要就是實施名錄管理。本市重要濕地名錄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房管、市容園林、水務、海洋等部門提出,經專家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名錄管理。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應當納入重要濕地予以保護。本市重要濕地名錄應當載明濕地的名稱、地理位置、范圍、保護級別、類型、主要保護內容與標准、責任單位、主管部門等事項。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志。
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內從事科學研究等活動的,不得超出濕地承載能力、改變濕地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並明確了重要濕地內禁止從事的八種行為:包括獵捕野生動物、采挖野生保護植物;挖砂、取土、開墾、圍墾、燒荒;填埋、排乾濕地;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違反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