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條例》對濕地保護有哪些一般性規定呢?
李果豐: 《條例》對濕地保護的一般性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編制全市濕地保護規劃。濕地保護規劃要明確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范圍、保護內容、保護措施等,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鄉建設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資源規劃、漁業水域灘涂規劃、主體功能區劃相協調。二是對濕地保護實行分級保護管理。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對重要濕地實行名錄管理,對一般濕地的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三是規定濕地保護的主要方式,通過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對重要濕地實施保護。四是定期開展全市濕地資源調查,對濕地資源進行監測和評估,建立濕地資源檔案。五是保證濕地生態用水需要,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配置水資源時,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的需要,維護濕地的自然淨化能力。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調配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適時組織補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時,應當首先服從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時兼顧濕地的恢復和再生條件。六是建立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對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的保護,實行生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