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條例》對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是怎樣規定的呢?
李果豐:由於我市濕地類型多樣化,而不同類型的濕地是由農業、林業、水務、海洋、市容園林等不同的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管理,其管理手段、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難以形成濕地保護的合力。因此,《條例》確立了『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規定了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市容園林、水務、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環保、旅游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