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昨天市一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四個典型案例,其中三個案例與新消保法中的『三倍賠償』有關。
案例一
構成欺詐『增加賠償三倍』
2012年10月5日,楊某某在天津某商場購買三臺智能雙灶爐,該產品標有『CCC』認證,但在國家認監委網上查詢沒有。經質監部門調查核實,情況屬實,對該商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審理認為,該商場對楊某某構成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案例二
商品宣傳『過頭』判賠
2015年4月23日,劉某某在某超市購買了美D戀冰凍榴蓮肉-D197(貓山王)18盒,價款6102元。該產品包裝盒上標明『無可匹比』『極品』等字樣。劉某某認為該宣傳用語違反廣告法的規定,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起訴要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6102元並給予三倍賠償金18306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支持原告訴求。
案例三
網購商品違約返還貨款
2013年和2015年,程某共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匯款1980元,訂購兩套『2015年羊年和2014年馬年後三同號生肖紀念鈔十連號對鈔』。網絡公司工作人員短信通知程某,程某所訂購號段的紀念鈔沒找到貨源,並提出可以更改為其他號段紀念鈔,雙方未能達成協議。2015年7月6日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網絡公司賠償5940元,並退還預付款1980元。
法院審理認為,程某以預付款方式向網絡公司訂購紀念鈔,網絡公司接受預訂後,也曾履行尋找貨源的義務,但因程某所需商品的特殊性,網絡公司未能完成履行交付商品的義務,構成違約。程某認為對方存有欺詐行為,應該三倍賠償。對此,法院認為,程某沒有證據證實網絡公司彼時有商品現貨而不向其出售,或未履行為其尋找貨源義務的情形,因此程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網絡公司存在欺詐,所以程某要求網絡公司賠償三倍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近三年來,天津一中院共受理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216件,其中商品買賣案件85件、購買服務案件131件,在購買服務案件中,不僅涉及傳統的家政、電信服務,也出現了涉及如教育培訓服務等新類型服務的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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