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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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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  2016-01-15 15:51:20  編輯: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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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後,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九、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刪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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