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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夏翠娟   提問時間: 2015-09-28 10:28
 標題:次頂樓漏雨,房子在保修期物業不予維修可否訴訟
內容:

    楊律師您好。我們在天津市武清區新灣花園購買了一套房子。我家位置是10樓,次頂樓。11樓層爲頂樓帶閣樓。我家陰面臥室有大概10平米是漏天的,房頂上是11樓的後陽臺。8月底的大雨天氣導致我家新裝新裝修的房子有漏雨現象,找到物業,表示房子在保修期內。遂到11層去排查情況。11樓後陽臺屬於自己裝修。已經鋪好地磚。物業是11樓屬於不合理裝修,是11樓防水沒有做好物業對此現象不予維修。建議我們自行聯繫解決。但11樓屬於租戶,我們找不到房主,請問此情況如果進行法律訴訟我們應該追究物業責任還是11樓房主責任?

回覆部門:楊潔   回覆時間:2015-10-08 17:19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夏翠娟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從法律關係上說,您和物業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保修是合同責任;您和鄰居之間是法律上的相鄰關係,排除漏水故障屬於侵權責任。是選擇訴合同,還是選擇訴侵權,您可以在二者中選擇。

  其次,凡事有因纔有果,有果必有因。從因果關係上說,要分清是物業還是鄰居誰的責任,先要弄清楚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漏水。如果是漏水不能非常容易就判斷出來,比如屬於隱蔽位置漏水的情況等,就得申請法院進行漏水原因鑑定,確定原因後才能明確到底是不是鄰居的責任。現實是,我們不可能先做出鑑定結果,再決定起訴誰。所以,退而求其次,只能根據鄰居裝修在先、雨季漏水在後,時間相互臨近,順序上也符合“先因後果”的常理,推測出鄰居導致漏水的可能性更大,從而選擇去起訴鄰居。 

  最後,根據相鄰關係起訴,訴實際使用房子的租戶即可,不一定必須先要找到房主才行。如果裝修不是租戶所爲,租戶在訴訟中肯定會講出房主是誰和聯繫方式,然後您再根據租戶提供的信息,追加房主爲被告即可。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楊潔律師

201 5年10月08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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