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除外)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須經民政部門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怎麼辦
辦理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申請條件
已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並在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了籌備工作: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所需要件
1、《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4、成立登記申請書
5、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6、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027窗口依法申領、報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和其他有關材料(電子版);
(2)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8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
(3)申請人到同一窗口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承諾辦結時限
15 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除外)
去哪辦
地址
天津市行政許可中心2樓D廳151窗口
聯系電話
022-24538921
相關政策
社會團體設立名稱所需要注意的事項: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