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實行計劃生育以來我市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怎麼辦
辦理條件
實行計劃生育以來我市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二)女方年滿49周歲。
(三)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
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明、獨生子女死亡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相關材料,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一式三份)
辦理流程
1、1月15日前,本人向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2、2月15日前,村(居)民委會評議;
3、3月15日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4、3月31日前,區人口計生委確認並公示;
5、代理發放機構根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當年扶助對象花名冊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
去哪辦
辦理單位
天津各區人口計生委地址及聯系電話  [查詢具體網點]
受理時間
全年
你問我答
Q:特別扶助金是否計入家庭收入?
A:特別扶助金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不計入家庭收入。
相關政策
哪些情況下停止享受特別扶助:
享受特別扶助金的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特別扶助金,並辦理退出手續:
(1)依法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後,子女情況不再符合規定條件;
(2)殘疾子女康復;
(3)本人死亡或戶口遷出本市;
(4)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