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流回原籍戶口
原從天津遷出的倒流返津人員及其配偶和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申請返津落戶。
怎麼辦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受理條件
原為我市農業戶口人員,因自然災害原因將戶口遷到外省市,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等返回我市居住生活10年以上,村、鄉(鎮)兩級政府同意接收落戶,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隨遷人名下合法穩定住所,且失去返回戶口地居住生活條件的,可以申請倒流返回我市落戶。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年滿18周歲申請人員簽字);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原件及復印件;
3、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無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隨遷非婚生子女的,提交確定合法撫養權的法律手續,並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隨遷收養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5、擬遷入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現戶口所在地村委會證明;
7、原遷出地村、鄉(鎮)兩級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
8、擬遷入地村、鄉兩級政府同意接收落戶證明;
9、擬遷入地村委會公示情況。
辦理程序
(一)受理:申請人攜帶應提交材料到所屬分局辦理;市內六區到各分局人口服務大廳辦理,環城四區及其它區分局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到大廳辦理,未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分局,到所轄派出所辦理。
(二)審核:對於申請人提交所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審批後,上報分局審批。
(三)審定:同審核。
(四)告知
工作標准:分局批准後,及時准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
1.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2.存檔材料齊全規范
去哪辦
辦理單位
天津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及屬地分局、派出所
地址
天津市和平區唐山道26號 (電話:022-022-27319000)   [查詢具體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