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業從業許可
申辦承刻公章企業,應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核後,報上級部門審批。審批後核發許可證。
怎麼辦
法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7月1日);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第三條;
《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受理條件
1、單位經營的,須有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個人經營的,須有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
2、有符合治安管理規定的固定營業場所和物品存放設施;
3、有經有關專業部門確認的技術力量和設備;
4、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分;
5、自有或租賃(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用於專營印章業務門臉房,面積在80平米以上。業務接待、生產車間、成品保管庫房要相對獨立,有分別用於存放公章坯料的帶鎖鐵皮櫃及存放成品的保險櫃;
6、經營單位須具有3年以上從事人名章的經營經歷,遵守行業管理要求;建立公章刻制前按公安機關要求,進行公章備案的制度;建立健全承收登記、加工、檢驗、銷毀、保管、發放等管理制度;
7、具備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安全條件。
所需材料
1、基本情況登記;
2、申辦印章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申請書》;
3、工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行業協會出具的技術力量及設備認定證書;
5、上級批准文件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證明;
6、法人、負責人、從業人員登記表及無故意犯罪證明;
7、法人簽署《印章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8、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
9、公司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
10、經營地理位置圖、建築平面圖、門臉及內部設施照;
11、《工商執照》復印件或《工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辦理程序
A、受理
申請人攜帶所需材料到所在區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交申請。
B、審核
公安機關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完成材料形式審查合格後,應及時安排現場勘查,並依據實際情況填寫《天津市公安局行政許可核查工作記錄》,對審查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申請行政許可呈批表》,制作《天津市公安局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卷宗(印章業)》。
C、辦結
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予行政許可的,要書面說明理由。
是否需要現場踏勘:
需要進行現場勘查,並由公安機關填寫《天津市公安局行政許可核查工作記錄》。
收費標准
免費辦理
去哪辦
辦理單位
天津市各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支隊
地址
天津市和平區福安大街152號   [查詢具體網點]
你問我答
Q:印章業如何進行開業審批??
A: 經營刻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經當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申請經營原子印章的,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查批准,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可開業。未經審查,核准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准從事刻制公章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