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陸海峯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五條第3款規定,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衛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如您購買的房屋系商品住房,請您根據《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相關約定及以上規定,結合您所購買房屋實際發生的質量問題綜合判斷相關質量問題是否仍處於保修期內。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因此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您所報修的房屋質量問題的,您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但提請您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證明房屋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據、證明您曾向開發商報修但開發商拒絕或怠於修復的證據、修復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的相關證據等。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 律師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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