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師:
您好!
我於2014年8月1日入職諾德天津傳動設備有限公司工作,之前一直就職於天津柳工機械。因天津柳工機械發放薪水爲次月15~20日前發放上一月份的薪水,我於7月底離職,當時7月份的工資並未發放。然後8月1日入職諾德天津,目前公司的薪水發放爲當月月末發放當月薪水。這樣就造成了我在8月份時收到兩處薪水,其中諾德天津發放的薪水已經按規定繳納稅費,天津柳工機械發放的薪水(7月份工資)因未達到個稅起徵點,並未繳納稅費。
現在武清地稅局要求我補繳個人所得稅,所以想諮詢一下程律師:像我這種情況應不應該補繳個人所得稅?
你好!你所反映的工資發放情況,可以持柳工機械發放工資的時間情況證明,向地稅局說明情況。如果地稅局仍然認爲8月份的工資應合併納稅,你也就只能按照地稅局的指示做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