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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津南雙港紅磡領事郡小區,是入住一年的新房,由於鄰居裝修時私自將臥室的部分改成衛生間,造成我家臥室(與他家臥室是共用牆)牆面嚴重潮濕,牆皮大面積爆裂脫落,牆上電插座漏電跳閘,物業多次對其下整改通知均無效,
12月19日天津電視臺都市節目現場采訪錄制,並向全市播放。12月21日我找到區房管局,他們說只執行《天津房屋安全管理條例》,我的事不在其管轄范圍,所以不管。
12月22日我找到國家建設部令第110號文件《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第38條,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改成衛生間的應由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令其改正,並處罰款。故再次致電區房管局後,他們說以前不太知道這文件,答應給處理一下。
然而,幾天過去了,今天來電話講,去了一趟找不到人,他們也沒辦法。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嗎?
建設部文件是2002年頒布的距現在已有12個年頭了,身為執法部門居然不知道它的存在,請問在這12年裡你連自己的工作范圍都不清楚,怎談的上為民好好的工作?為這事我去了區房管局3次,都被拒之門外,直到我找到建設部文件纔算勉強接收了的這事,然後居然是這樣的處理態度?我不能理解?
他們說叫我直接找法院,我想,如果事事都直接找法院,國家設你們這些職能部門乾什麼?拿著國家的工資就應盡心乾好本職工作,我想由於他們對國家規范的不了解,這12年裡有多少百姓被拒之門外,我不敢想象,百姓在維權的路上走的多艱難可以想象,如果是你家的新房子出現了這種情況,你絕對不是現在這種態度解決問題。這算不算行政不作為?希望領導給於答復,並協助調查解決!真誠期盼,有真正解決問題的部門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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