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報名時,受理部門收取報名材料;
二、受理部門對申請人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填寫《天津市保安員資格審查表》,並記錄在案;
三、受理部門在報名時,留取考試申請人的指紋或血樣等人體生物信息,采集數碼照片;
四、受理部門對考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驗。審查結果報市局保安業監管處備案。經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天津市發改委、財政局有關規定,交納資格考試費。受理部門應當開具統一的行政收費票據,並報市局保安業監管處。
五、市局保安業監管處接受備案並審核後授權受理部門打印准考證,受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對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安排考試,由受理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考試考核;
七、分局保安監管部門將申請人考試成績、審查情況、留存指紋、血樣等生物信息和采集數碼照片等情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市局保安業監管處核准後由受理部門發放《保安員證》,並及時通知考試申請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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