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章“積分管理”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四)明確規定“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您與您的兄弟共有產權住房不在文件規定的共有產權住房范圍之內,工作人員在受理時已作出不予住房積分的意見,但在將其信息錄入系統時,由於系統處於調整期間,出現操作誤差,按照符合要求予以了住房積分。在復核階段,工作人員及時進行了更正,屬於正常的工作流程。居住證積分統一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將復核更正後的結果告知了您本人,當時您表示不理解。我單位收到您反映的問題後,先後兩次與您電話聯系,對居住證積分的相關政策和辦理工作流程進行了認真的解釋和說明,並提當面溝通,對相關政策進行解釋並交換意見,您表示沒有時間。同時,我單位將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要求工作人員以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為每一位申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市國土房管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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