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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書記: 天津市2003年制定的該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間和和夜間使用音響設施、各類樂器等進行噪聲擾民的家庭娛樂活動。同時第四十七條規定:午間是指當日十二時至十四時,夜間是指當日二十二時至凌晨六時.該項規定是有關部門推卸責任,不作為。不合理,違背了國家大法.縱容了侵權主體利用如此大的時間段制造噪音,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生活噪聲、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和在室內開展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乾擾他人。法律責任:從室內或公共區域發出嚴重乾擾他人噪音的。 國家治安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音乾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國家民法通則中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破壞公眾利益.我們樓棟內一戶居民每日聚眾練歌嚴重影響了樓棟內居民的正常生活。我們多次找其當事人及居委會,片警尋求解決,均被以在天津市政府充許合法時間內活動為借口回絕.綜上所述,有關部門的上述規定嚴重違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極為不妥,必須予以糾正.懇請書記過問此事.盡快整改,還社會公道. 致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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