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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呂**       提問時間:2014-11-11 15:37
標題:天津地鐵一號線劉園站安檢問題
內容:

    孫書記您好!在您百忙工作中,我要反饋一件事情。我是天津市某外資銀行的一名員工,平日負責銀行的安防工作,同時又是本銀行110報警的緊急聯絡人。

    我要反映的問題是,2014年10月22日中午,因工作需要需搭乘一號線地鐵,在我進入天津地鐵一號線劉園站通過安檢流程時,發現我的包裡一個小型防身電筒式電擊器。該器械是銀行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該站一名姓高的安檢人員以我非法持有警用器械為由扣留了該器械。

    當時,我配合地鐵工作人員安檢,並且被檢測出有危險品後,我即表明不搭乘地鐵,換乘其它交通工具。同時要求歸還我的物品。但是該站工作人員主觀私自認定該器械為警用器械屬違禁品,公民不能持有,強行沒收。

    首先根據《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對於攜帶危險品的乘客鐵安檢人員有權阻止其進站,但作為安檢人員無鑒定警用器械的能力及權利,更沒有沒收乘客物品的權利。

    其次,該防身器既沒有警徽標志也沒有警用編號。根據津政法[2014]16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在軌道交通車站實施安全監察的通告,其中第五項:乘客攜帶法律、法規和通告禁止攜帶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安檢人員如果確實覺得我持有的物品為警用器械,存在危險性,應當依通告規定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但是該安檢人員強行沒收我的物品,且未出具任何沒收單據,態度蠻橫,讓人不寒而栗。

    習主席一再強調我國是法制國家,要依法治國,不能以權壓法。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中的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中都明確說明沒收財物應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我多次給地鐵客服熱線打過電話,地鐵給我的答復是只是對該地鐵安檢人員進行客戶投訴績效處罰,至於扣留我的物品及扣留單均表示無處查找了。根據市政府的規定,年底之前我市所有的軌道交通車站將全部實施安全檢查,這為廣大市民的安全出行提供了切實的保證。全面實施安檢後,每天有幾十萬乘客接受安檢,我遇到的事情肯定不會是個案。特請辦給予幫助。感謝孫書記、感謝政府。

督辦單位:市委督查室   回復時間:2014-12-11 09:44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2014年10月27日中午,您在地鐵1號線劉園車站乘車接受安檢時,被查出攜帶電筒式電擊器,按照軌道交通安檢相關規定,此物品屬違禁品,未持有警官證人員不得持有,安檢人員現場進行了先期處置,對該違禁物品進行了扣留,並報告了值班民警,同時對查獲物品進行了登記。

  10月27日,地鐵服務熱線接到您的電話,反映其違禁物品被扣,且安檢人員態度不好等問題。按照《天津市軌道交通客運服務標准》對於乘客投訴要在10日內給予答復的相關要求,地鐵運營公司及時聯系警方、安檢公司以及該名乘客等相關人員了解情況,並於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5日多次聯系您,希望妥善解決投訴問題。並在電話中告知若安檢人員受到投訴經查屬實將會進行績效處罰和批評教育,查扣的違禁品已經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在獲知上述信息後,您表示不再到地鐵車站進行交涉。截至11月5日再未與地鐵服務熱線聯系。

  本次事件,安檢人員是按照安檢工作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不存在違規行為。經過此次事件,我們也要求安檢企業加強對安檢人員教育,規范安檢用語,文明安檢。同時,進一步強化安檢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安檢,為市民提供安全的軌道交通出行環境。

天津軌道交通集團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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