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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書記您好!在您百忙工作中,我要反饋一件事情。我是天津市某外資銀行的一名員工,平日負責銀行的安防工作,同時又是本銀行110報警的緊急聯絡人。
我要反映的問題是,2014年10月22日中午,因工作需要需搭乘一號線地鐵,在我進入天津地鐵一號線劉園站通過安檢流程時,發現我的包裡一個小型防身電筒式電擊器。該器械是銀行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該站一名姓高的安檢人員以我非法持有警用器械為由扣留了該器械。
當時,我配合地鐵工作人員安檢,並且被檢測出有危險品後,我即表明不搭乘地鐵,換乘其它交通工具。同時要求歸還我的物品。但是該站工作人員主觀私自認定該器械為警用器械屬違禁品,公民不能持有,強行沒收。
首先根據《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對於攜帶危險品的乘客鐵安檢人員有權阻止其進站,但作為安檢人員無鑒定警用器械的能力及權利,更沒有沒收乘客物品的權利。
其次,該防身器既沒有警徽標志也沒有警用編號。根據津政法[2014]16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在軌道交通車站實施安全監察的通告,其中第五項:乘客攜帶法律、法規和通告禁止攜帶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安檢人員如果確實覺得我持有的物品為警用器械,存在危險性,應當依通告規定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但是該安檢人員強行沒收我的物品,且未出具任何沒收單據,態度蠻橫,讓人不寒而栗。
習主席一再強調我國是法制國家,要依法治國,不能以權壓法。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中的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中都明確說明沒收財物應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我多次給地鐵客服熱線打過電話,地鐵給我的答復是只是對該地鐵安檢人員進行客戶投訴績效處罰,至於扣留我的物品及扣留單均表示無處查找了。根據市政府的規定,年底之前我市所有的軌道交通車站將全部實施安全檢查,這為廣大市民的安全出行提供了切實的保證。全面實施安檢後,每天有幾十萬乘客接受安檢,我遇到的事情肯定不會是個案。特請辦給予幫助。感謝孫書記、感謝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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