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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計**       提問時間:2014-10-28 11:11
標題:天津津房置業擔保公司退擔保退公積金貸款擔保費文件內容不合理
內容:

    2014年10月24日天津津房置業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發出“關於暫停向借款人收取個人公積金(組合)貸款擔保費的通知函”,函件中“2014年10月9日(以擔保費現金送款單日期為准)及以後交納擔保費的,可憑借借款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龍卡、擔保費發票向我公司申請全額退款”不夠合理,認為應以銀行放貸即擔保公司行使其擔保責任的日期為准。因為實際在借款人購買預售商品房時,剛交完定金,提供了貸款所需的證件,銀行就會給借款人交擔保費的單子,但是實際這個單子是在銀行辦理貸款時纔用的。我們有一大批人8月交的定金及首付,銀行給了交擔保費的單子,就及時的交了擔保費,但是銀行辦理貸款已經是10月下旬了,我們只是提前把擔保費交到了銀行,擔保公司在銀行向擔保公司提供我們的資料時已是10月下旬的事了,過了國家發文通知退保的時間(即10月9日),所以對於我們這種情況也應屬於退擔保費的范圍!

[附件1]

督辦單位:市委督查室   回復時間:2014-11-27 16:13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於公積金貸款擔保費退費時限界定問題

  依據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中的第六款降低貸款中間費用中的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的規定。經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研究,津房擔保公司於2014年10月24日向貸款銀行發函,暫停向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收取貸款擔保費,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並於2014年10月9日含9日及以後交納擔保費的,借款人可向擔保公司申請全額退款。在公積金(組合)貸款的操作規定中,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同時繳納擔保費,視同合同有效成立,擔保公司也能有效審核擔保費交費日期,因此,在住建部文件的執行日期上擔保公司以擔保費交費日期為准,即:以擔保費現金送款單日期為准。

  二、關於熱線諮詢及對外公布問題

  目前,津房擔保公司對外諮詢電話為23035055,對應8條中繼線,可以滿足8人同時打進電話。近期由於政策變化,很多借款人對於擔保費退款諮詢,津房擔保公司定於11月10日啟動擔保費退款諮詢專線23035055-801,由專人負責接聽解釋相關問題,以滿足借款人諮詢需要。同時,定於11月10日在擔保公司網站上公布“暫停向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借款人收取貸款擔保費的通知”,方便廣大客戶及時了解具體政策。

  三、關於政策制定問題

  津房置業擔保公司根據國務院下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因此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需等待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關文件出臺後調整實施。

  11月7日,津房置業擔保公司與您進行答復,您表示滿意。   

市國土房管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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