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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市國資委黨委對國企退休教師的重視,回復已收悉,但仍有疑問,請予解釋,謝謝!
津政辦發(2011)108號文件明確規定:“本方案所稱所在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是指出資舉辦職教幼教機構的國有企業具體坐落地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舉辦同類教育機構的同類人員”。同時規定:“結合天津市教育系統職教幼教教師績效工資改革,研究確定需要解決待遇問題的退休教師規模及發放生活補貼所需的資金額度”。
我們不否認“其他事業單位”包括“地方政府辦的各類職教幼教教育機構”。但“地方政府辦的各類職教幼教教育機構”還屬於教育系統中的非義務教育機構,其直接的上級主管單位為區、縣教委。津政辦發(2012)134號雖然規定了“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准,但屬於非義務教育的職教幼教機構執行的並不是此標准。各區、縣非義務教育退休人員補貼標准執行是區、縣人社局制定的標准,並非執行市統一標准。
以北辰區為例,津政辦發(2014)18號文件中“其他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表”規定副高為2515元,但北辰區非義務教育退休副高補貼標准為2881元,高出市統一標准366元, 雖然366元以“過渡性補貼”名義予以發放,但仍屬於退休待遇之范疇。同理,天津市十六個區、縣教委均執行區、縣人社局自己制定的補貼標准。
從全國落實情況來看,各省(直轄市)都是按照63號文件的規定以“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准”為依據,而不是以什麼省(直轄市)“其他事業單位”的“統一標准”做依據,天津市的這種計發辦法在全國可謂絕無僅有!
綜上所述,我們建議市國資委依據津政辦發(2011)108號文件精神,正視客觀實際,切實解決好國企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
天津市國企職教幼教退休教師
20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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