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針對的是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或患職業病後的相關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第18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應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您是在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實習學生與單位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系,目前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參照此規定,並經諮詢局勞動關系處、仲裁處,他們認為企業招用在校大學生實習,不屬於建立勞動關系,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也就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因此,此事不應由工傷保險部門負責。
經網上查閱相關資料,多名律師認為此類情況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公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解決賠償問題。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