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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東麗區領導:
我是保利玫瑰灣的業主,目前保利玫瑰灣的開發單位保利地產正在銷售地下車位,並且強行規定只銷售不出租。
根據已經購買車位的業主提供的銷售協議樣本,關於銷售轉讓的權能,約定“權能僅限於乙方在上述車位停放車輛的使用權,乙方並不對上述車位具有其他全能”,在車位使用權期限中約定“車位使用權能的期限與上述車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相一致”。而根據已經取得的業主的房屋產權證標注信息,此地塊土地使用權期限為2010年1月8日至2080年1月7日。
根據您在2014年9月3日在本網站(見鏈接http://ms.enorth.com.cn/system/2014/08/13/012125870.shtml)做的回復,開發商已經取得產權,但是“無銷售許可,沒有產權銷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關於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目前開發商保利地產強行銷售車位,不涉及所有權轉讓,而僅限於使用權轉讓,其本質並不是合同法規定的買賣行為,而是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租賃行為。針對租賃行為租賃期限,明顯超出合同法關於租賃期限的要求。
綜上,保利地產目前強行銷售車位,涉嫌違反合同法及在無銷售許可的情況下銷售。
老百姓掙錢不易,不能花費血汗錢卻購買一份明顯違反法律、沒有法律保障的車位協議,請政府明察,為百姓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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