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目前,我市共有出租汽車31940輛,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管理體制為“掛靠式”管理,車輛所有權歸駕駛員所有,更換車輛需駕駛員個人出資購買,更新車輛的品牌及其功能由駕駛員自願選擇。由於新能源汽車價位較高,而出租汽車實行8年報廢期限,更換新能源車輛對駕駛員來說負擔較重。因此,在出租汽車行業推廣新能源出租汽車難度較大。
您建議成立新能源出租汽車公司,是實現新能源推廣應用目標任務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目前難以實施。我市出租汽車發展實行總量控制政策,市政府多次作出明確規定,嚴格控制全市出租汽車現有總量,不再增批新的出租汽車。同時,出租汽車行業是極為敏感的行業,任何重大政策,必須經過反復論證,審慎出臺,以避免增加行業新矛盾,引發不穩定事件。
隨著我市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逐步完善,待各方面條件成熟後,我們將充分參考您的建議,屆時再就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溝通。
市交通運輸委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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