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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負責人,
您好!東麗區保利玫瑰灣小區位於昆侖路北段與滿江道交接處,公共交通不便。近日,物業通知對小區車位進行銷售,並且不能出租,造成小區業主不能開車回家,無處停車!!!
經了解,該地下車庫屬於人防工程,且沒有正式產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請政府相關部門處理!!保障業主的正常出行和停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庫(位)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買到手的也只是一張白紙。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消費者租賃車庫(位)(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凡是銷售使用權超過20年並且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的,都是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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