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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林**       提問時間:2014-08-14 08:45
標題:保利玫瑰灣售賣人防地下車位 違法
內容:

    政府的負責人,

    您好!東麗區保利玫瑰灣小區位於昆侖路北段與滿江道交接處,公共交通不便。近日,物業通知對小區車位進行銷售,並且不能出租,造成小區業主不能開車回家,無處停車!!!

    經了解,該地下車庫屬於人防工程,且沒有正式產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請政府相關部門處理!!保障業主的正常出行和停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庫(位)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買到手的也只是一張白紙。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消費者租賃車庫(位)(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凡是銷售使用權超過20年並且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的,都是欺詐行為。

回復部門:東麗區   回復時間:2014-10-10 14:14   是否超時:

尊敬的林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區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回復給您:

    區有關部門曾與您聯系,但所留電話有誤,無法取得聯系。經過調查了解並約談保利公司前期工程負責人,保利公司已取得玫瑰灣一期地下車庫產權證,二期地下車庫產權證正在辦理中。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車位、車庫屬於建築區劃內且沒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可以自由選擇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予以確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有關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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