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我們沒有每天用藥不超過10元的規定,我們一直認為醫師應該為患者因病施治、合理診療,在滿足患者治療的前提下,減少醫療費用。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4號)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准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轉發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門擬定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診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0〕67號)第三十三條 加強信息網絡監控。建立醫保費用實時監控系統,重點監控參保人員就醫和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的診療行為,特別要對就診次數、用藥種類和數量、次均費用、醫學檢查等指標發生情況進行在線監管。
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要求,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每年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天津市社會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明確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確定醫療服務質量、服務內容評價內容和指標。
在《天津市社會保險醫療服務協議》中,我們與醫療機構約定了有關藥品費的管理指標,糖尿病患者的單藥日均費用11元(二級醫療機構)、12元(三級醫療機構)。單藥日均費用=藥品銷售總額/銷售藥品使用總天數。這個指標數值是通過測算近兩年患同種疾病的不同人群在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平均的發生金額得出。這個指標是衡量一個醫療機構一個時期內治療偏癱藥品總費用的平均指標,並不是對具體一個患者的藥品費用控制。醫師應該根據患者病情合理治療,不應作為對每個患者使用藥品費用的封頂線。
我們將進一步向醫療機構說明藥品日均費用等協議指標的涵義,同時,對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問題加以完善和解決。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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