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各位領導:
最近聽說有一個政策,正在辦理曾經在街道辦的五.七工廠;或是在街道辦的家屬連工作過的老人,自己交一點錢,就可以領退休金。
我母親的情況如下:
祁清群,女,1930年生人,今年84歲。自1958年至1962年五月在天津市樂仁堂制藥二廠工作。(當時大概是屬於天津市第一商業局下屬的一個國營廠,地址在馬場道)在1962年大減員運動中減員回家。(在附件裡有當時廠裡開的離職證明保留工會會籍)。離職後參加了天津市上海服裝廠家屬生活自救(當時我父親閆振義任上海服裝廠廠長)即從該廠拿一些半成品服裝在家加工(鎖眼、釘扣、纖邊)完成後再返回廠。直到1994年4月我父親離休纔終止。不知我母親是否屬於這個政策的范疇。如果屬於,如何辦理。待回復。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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