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經了解,您於2014年4月4日向北辰公證處提出您配偶名下遺產(車輛)繼承權公證申請,因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按照《繼承法》、《民法通則》、《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此遺產繼承公證中,未成年人必須繼承,其他繼承人可以繼承,也可以放棄繼承權。在公證員告知相關法律規定後,您與其他繼承人商議後,決定本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北辰公證處按照公證程序規則受理了此繼承權公證,並於2014年4月28日出具了公證書。
2014年5月23日,您在車輛管理部門過戶時遇到問題,遂於北辰公證處聯系,轉述車輛管理部門提出兩個人共同繼承與車輛管理部門規定衝突,需要更改公證書,要求過戶到一人名下方可過戶。鑒於車輛管理部門規定與繼承法衝突給您造成的不便,北辰公證處積極想辦法幫助您解決該難題,經請示天津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後,建議您重新申請公證,將遺產過戶到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然後與市車輛管理部門協商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此建議得到您和車輛管理部門一致認可後,北辰公證處及時為您出具了公證書,於2014年8月8日上午領取了公證書。
其後,您可到小客車調控管理部門申請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再攜帶相關資料到交管部門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業務。
市公安局、北辰區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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