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農學院高級政工師評審問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對評審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群眾關注度高,呼聲強烈,迫切希望有關方面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解決。(群眾意見附件1)
7月17日,有關方面對農學院高級政工師評審問題的答復,令我們深感震驚。該答復不但沒有解釋清楚相關問題,而且使我們對相關問題產生更大質疑。(相關答復附件2)
我們對有關方面的答復有如下幾點質疑。
一是有關答復前後矛盾。有關方面先是承認,農學院規定2011年選擇其他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不再參評政工職稱:“當時部分輔導員選擇了非政工專業方向的職稱系列,學校規定這部分輔導員不再參評政工職稱。”有關方面後面又提出,農學院2011年選擇其他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可以參評高級政工師:“一位有從事輔導員工作經歷、2011年1月選擇非政工專業職稱方向的同志申報。天津農學院政工職評工作領導小組經審核同意其申報。”
二是否認轉評其他職稱系列的相關事實。有關方面認為,農學院2011年崗位設置與聘用後,未與某同志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不存在轉評其他職稱系列的事實,所以該同志可以申報原政工專業技術職務:“該同志曾在輔導員崗位上選擇非政工專業職稱方向,但未與學校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具備高級政工師的申報資格。”
我們認為,有關方面以學校未與某同志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為由,否認事實上的聘用關系,否認該同志轉評教師等其他職稱系列的事實,以此證明申報原政工專業技術職務的合理性,這是與客觀事實完全違背的。
下面,我們將農學院2011年崗位設置與聘用情況,從政策、事實與證據方面做一下簡要梳理。
農學院2011年根據《關於天津市高等學校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天津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和《天津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推進學校崗位設置與聘任工作。同年9月,根據《天津農學院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方案》,完成全校性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並在校園網公示了校聘崗位人員名單。
同時,一大批同志根據學校崗位設置與聘任的相關規定,申請轉評教師等其他職稱系列。學校對相關申請進行了崗位聘任備案,相關的崗位目標責任書上明確規定,聘期是2011.1.1—2014.12.31,且轉評其他職稱系列後在此期間內不得變更。
此後,農學院根據2011年崗位設置與聘用情況,又進行了全校性的績效工資發放、職稱申報評審。
綜合以上事實,我們認為,農學院2011年崗位設置與聘用後,盡管未與有關的轉系列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但在制度安排、實際操作等層面上,已經完全確認了有關人員轉評教師等其他職稱系列的有效性,並進行了相關的崗位聘用備案,允許轉系列人員申報教師等其他職稱系列,且不允許轉評其他職稱系列後隨意變更職稱系列。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農學院2011年開展全校性崗位設置與聘用後,未及時根據有關規定與全校教職員工簽訂相關的聘用合同,屬於聘用行為上的不規范,但不能因此而否認事實上的聘用關系,更不能否認相關人員轉評教師等其他職稱系列的事實。有關方面現在卻借學校聘用行為的不規范,來證明政工職稱評審的不規范是合理的,難道是要“負負得正”(錯誤+錯誤=正確)嗎?
更重要的一點,有關方面如果以農學院未與教職員工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為由,否認全校性事實上的聘用關系,進而否認我們轉評教師等其他職稱系列的事實,就會出現顛覆性的結果,進而導致系統性風險。一是2011年後,據說已有部分轉系列同志申報評審教師等其他職稱系列,這部分人如果按照有關方面現在的說法,是否屬於違規申報評審?二是今年、明年、後年,有大量2011年轉系列同志將申報教師等其他職稱系列,按照有關方面的說法,我們現在是不是就不能申報了?三是學校根據2011年崗位設置與聘用情況,開展了全校性的績效工資發放、職稱申報評審,按照有關方面現在的說法,全校性的績效工資發放、職稱申報評審的依據和基礎就都不復存在了。
三是政工職稱評審年限問題。根據群眾反映,今年農學院高級政工師評審中,個別同志因2011年已轉評教師等其他專業技術職務,今年重新申報原政工職稱系列,存在高級政工師申報年限不足的問題。
有關方面以該同志未與學校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為由,認為可以繼續申報原政工職稱系列。但是,按照上面的分析,有關方面的答復是完全違背客觀事實,自相矛盾,難以自圓其說的。
另外,換一個角度來說,農學院2011年實行崗位設置與聘用後,如果學校沒有與該同志簽訂正式聘用合同,就與該同志不存在聘用關系,但該同志卻能申報評審學校高級政工師職稱,這難道不是問題嗎?
綜上所述,農學院高級政工師評審中,個別同志違規申報評審的問題,應該說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我們認為,職稱評審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我們要求有關方面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實事求是,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正確處理有關問題。
我們建議,如果有關方面既不能根據相關規定、事實與證據,給群眾一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交代,又繼續堅持原有觀點,我們請求將此事報請天津市政工職評辦公室裁決。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