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查,您屬於勞務派遣工,分別在2008年6月、2010年6月、2012年6月與北京方勝理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簽訂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被派遣至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期間派遣公司在2013年10月更名為“北京外企市場營銷顧問有限公司”。現您反映“已與勞務派遣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求確認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北京外企市場營銷顧問有限公司)稱“和您的勞動合同已到期,已通知您辦理終止勞動關系的手續”。
鑒於您反映的事項屬於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我們建議您向有關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按照正常程序依法維權,您表示理解,稱將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所投訴的問題。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