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人事關系介紹信”或者“乾部介紹信”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現在企業裡已經很少用到。一般是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將乾部由甲單位調動到乙單位任職時,纔開具“乾部介紹信”,注明職務、級別、報到時間等內容,個人須持“乾部介紹信”到新單位報到。上世紀九十年代,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後,企業內部已沒有“乾部身份”之說,而是看員工的工作崗位,在管理類崗位上工作就是乾部,在工人崗位上工作就是工人,即由過去的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企業女員工退休時,也是根據勞動合同中明確的崗位,來確定該女員工是55歲退休(即乾部崗位)還是50歲退休(即工人崗位)。
既然企業內部已經不存在“乾部身份”的問題,而您卻要求我們開具“人事關系介紹信”以及“乾部身份也會丟失”的說法顯然是錯誤的。另外,您辦理的是辭職手續。據我們了解,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企業職工,辭職後也不再具有乾部身份。即便是現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辭職,單位也不會開具“乾部介紹信”。
您作為與我所下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我們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顯然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勞動合同法》對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的義務作了如下規定,即:“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其離職後,我們為您開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您本人表示要將檔案帶走,交相關單位保存,我們同意並將檔案密封後交由本人帶走。作為用人單位,我們已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並無不妥之處。況且這一做法已堅持多年,為公平起見,避免引起以往辭職的數十名員工的不滿,造成群體性的事件,故我們不能滿足您的要求。
天津修船技術研究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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