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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過房地產門戶網站:搜房網了解到了港基中心(興業創意園)的樓盤項目,並於2012年2月在天津市津南區旺港路5號訂購一套酒店式公寓即:港基中心(興業創意園)5號樓210。在訂房與銷售顧問溝通過程中,銷售顧問承諾該住房配套設施中有天然氣並承諾於2012年10月交房。在當日本人與開發商簽定了購房協議。但由於開發商以本項目用地屬性等涉及政策原因為由,暫時不能辦理貸款,所以在購房協議中為我們簽訂了寬限簽訂購房合同的字樣,等待貸款批復,另行通知再進行購房合同的簽訂。2013年3月銷售顧問通知我方可以辦理貸款,我方於2013年3月29日簽購房合同。在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的過程中,在配套設施燃氣一項中更改為標:無。同時交房時間也已經更正為:2013年5月。銷售顧問給的解釋為:這批合同都是按照這樣簽訂的。本人隨即要求退房,銷售顧問以我方不能執行合同為由,拒絕退定金,要求執行合同,並承諾開發商老板在辦理天然氣的事宜,你們這戶肯定是給安裝天然氣的,像你們這種情況很多,如果不給你們安裝那亂套了。即便最後安裝不了天然氣,我也會為你們爭取利益,讓開發商給你們一個說法。基於銷售顧問的承諾,同時考慮到了當時急於入住,同時參考2012年至2013年房價趨勢,我們已經不可能用同等價位買到與合同標的相同貨近似品質的房屋,於是我們簽訂了購房合同。2013年5月由於過了合同規定的交房時間,開始多次與開發商溝通維權,開發商給出的答復是:天然氣正在辦理,你們這戶情況特殊(由於公司銷售顧問承諾過你們的房子是有天然氣的),公司是會給你們安裝的,如果最終無法安裝,公司會給你們一個說法,而且你們這種情況不是一家,大伙一塊鬧,我們也受不了。至於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在入住後會為大伙及時辦理。在2013年7月因許多業主通過媒體曝光開發商延期交房及天然氣等的問題。開發商迫於壓力在未能通過相關部門驗收的情況下,與我方協商,可以先行辦理裝修入住,有任何問題開發商承擔,延期賠償的問題按照合同執行。由於我方急於入住,在8月份和開發商協商拿鑰匙,9月份開始裝修,同時開發商安排專員在裝修前告知我方天然氣預留位置,不得拆砸。2014年5月,開發商還在入戶統計天然氣安裝方式及空調井拆改情況時,承諾我戶5號樓210室是有天然氣的,有提出有可能會調整天然氣的安裝位置,我方提出造成裝修損失的情況,開發商承諾,最終方案未定,如涉及會打報告向上反映。2014年6月開發商通知無法安裝天然氣並對業主進行賠償。我方找到天然氣賠償的負責人,但對方以合同中沒有天然氣為由拒絕賠償。延期交房的賠償和房產證的辦理要聽經理的指示,通過多次溝通,對方都以老板沒有給指示拖延辦理。
1.房屋延期賠償,交房日期模糊,到現在並未賠付。
2.天然氣賠償:對於天然氣方面,首先,我方認為,開發商在進行虛假銷售,造成房屋合同價值與實際房屋價值不符,取消天然氣直接造成房屋價值的貶值(周邊樓盤:瑞奇青年匯:4990/每平方米,交5000享93折優惠),另外對我的賠付也並未給予滿意答復,就說不賠。
(1)開發商多次承諾安裝,但經業主向有關部門查證,開發商奧凱投資有限公司並未向有關部門申請過證據為下面鏈接的視頻(這點天津臺的都市報道60分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3/07/05/011124236.shtml 在視頻54分25秒已經進行了曝光)。
(2)我方於7月3日在搜房網取證,港基中心項目配套設施仍然寫有燃氣:煤制氣 2.2元/方。經過與搜房網核實,網站上顯示資料均為開發商提供,搜房網錄入、核對。(有證據,網站已做更改)由此可見,開發商是在借著配套擁有天然氣的名義招攬客戶,實為虛假、欺騙銷售。
其次,在天然氣的賠償方面,開發商以合同中未列明拒絕賠償明顯的是站不住腳的。簽訂合同當時,由於開發商私自更改合同,在我方要求終止合適時,開發商以我方不能執行合同,拒絕退定金。我方作為受害方,只能簽訂合同。但通過如下證據可以證明開發商是明確認可我方是安裝天然氣的業主,私改合同只不過是為後續如果天然氣取消安裝的情況下進行免予賠償的理由。
(1)有與銷售顧問的錄音,多次提及天然氣配套設施問題
(2)在延期交房的維權過程、指導裝修的過程中,多次承諾給予我方安裝天然氣、保留預留天然氣的預留位置以便於安裝
(3)開發商入戶調查天然氣安裝方式、空調井拆砸情況,我方也都在安裝燃氣用戶之列(有證據)
3.房產證的辦理:通過取證,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證的原因是:開發商私自克扣的業務的維修基金,未能打入房管局的指定監管賬戶。由於開發商延期辦理產權證,我方保留對由此造成的房屋價格貶值風險的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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