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時限的界定
(1)與港澳居民結婚,分居時限應從結婚之日起計算;
(2)結婚時雙方均未在港澳定居的:
① 與同時擁有『港澳居留權』和其他地區或國家居留權的人員結婚,分居時間由港澳居民的『永久居民身份證』首次簽發之日計算:
② 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時未注銷內地戶口的,分居時間由《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首次簽發之日計算:
③ 夫妻一方經由內地公安機關批准赴港澳定居,分居時限由赴港澳一方的出境日期開始計算;如果不能提供到達港澳的確切日期,按『港澳居民身份證』首次簽發之日計算;只填有月份的,按當月1日計算。 注意事項
1、請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表格;
2、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均需為A4規格,非中文證明需提交翻譯件;
3、本人須親自遞交申請,並回答有關詢問。申請赴澳門定居夫妻團聚的,須與澳門身份證明局核實配偶的婚姻狀況;
4、按有關規定,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的各項材料,無論批准與否一律不予退還。如本人需要,請在遞交申請前復印留存;
5、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入境證件,將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