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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春蘭書記:
我是津南區一名事業單位乾部,自2008年至今,我們應當享有的乾休假至今沒有休假,也沒有貨幣補償,不知法律規定還能否起作用。為什麼別的區都對未休公假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而我們區不執行。不執行有什麼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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