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您反映主要問題為現場使用的石墨聚苯板保溫材料達不到A級防火要求。按照《市建設交通委、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工程防火技術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3〕291號)第四款第1條規定,建築高度小於100m的非幕牆住宅建築(除底層裙房外),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當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燃燒性能為A級的水平防火隔離帶,且首層外牆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為A級(本技術要求所指B1級保溫材料其氧指數值應大於等於30%)。該項目所用材料符合文件規定,經與您溝通並查看相關文件,您表示認可。
另外,津西華誠公司在未取得准許使用證情況下,2014年6月底違規為購房業主辦理入住手續的情況屬實。2014年7月15日,我委向津西華誠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其盡快補辦准許使用證。2014年7月16日,津西華誠公司在要件齊全後,向我委申請辦理准許使用證。經審查符合條件,於當日核發了盛和麗園1-11號樓、盛和嘉園1-16、37-40號樓准許使用證。
市建委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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