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好,我在退休前兩年,參加了單位在市區集資合作建房的活動,並先期付了款。但單位在1997年將一市郊農村、滯銷、商品房給我,該房買賣合同書上分別有甲開發商,乙本人及房屋面積(38米)、單價和房屋總價(54954元)等,本人先後付款34358元佔總房款的大部,不足部分為單位補貼。
今年我單位房管所將此房的面積(38米),全部認定為單位分配。完全不考慮個人所付房款(34358元)部分,有曾多次請求公正,無果。本人要求房管所勿以集資合作建房為名、不要以給有補貼為由而把個人財物(34358元)收歸為單位分配。此作法有違老八路不拿百姓一針一線的傳統,就如今也不能給黨和政府添彩,只能是抹黑。請領導過問,謝謝。(此情況有約百戶)
尊敬的網友:
您好,關於你反映的問題,建議您與區教育局諮詢聯系,聯系電話:27459970。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南開區委辦公室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