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處方時限問題
2004年8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生部第53號令),其中“第十三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醫院依據上述規定為患者開具處方。市衛生局轉發了該文件,文件號為津衛醫〔2007〕148號。
二、開藥限額問題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4號)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准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轉發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門擬定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診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0〕67號)第三十三條 加強信息網絡監控。建立醫保費用實時監控系統,重點監控參保人員就醫和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的診療行為,特別要對就診次數、用藥種類和數量、次均費 用、醫學檢查等指標發生情況進行在線監管。
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要求,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每年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天津市社會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明確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確定醫療服務質量、服務內容評價內容和指標。
在《天津市社會保險醫療服務協議》中,單藥日均費用11元(二級醫療機構)、12元(三級醫療機構),是我們與醫療機構約定醫療費管理指標。單藥日均費用=藥品銷售總額/銷售藥品使用總天數。這個指標數值是通過測算近兩年患同種疾病的不同人群在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平均的發生金額得出。這個指標是衡量一個醫療機構一個時期內治療偏癱藥品總費用的平均指標,並不是對具體一個患者的藥品費用控制。醫師應該根據患者病情合理治療,不應作為對每個患者使用藥品費用的封頂線。
目前,中醫一附院、和平中醫院也是將藥品日均費用按照平均指標對藥品總體費用進行管理,並沒有針對具體患者進行用藥金額進行控制。兩家醫院反映,按照藥品日均費用進行藥品費用管理,可以滿足絕大部分患者用藥的需要,即使個別患者由於病情特殊,用藥量特別大,藥品費用特別高的,醫院也可以通過內部協調,解決患者用藥問題。但是,對於不聽從醫師的治療方案,要求醫師按照自己意願開藥的患者,醫療機構可能不能滿足患者要求。
上述兩家醫院介紹,藥品日均費用的管理是從今年4月份開始的,從您反映情況的時間考慮,可能是在這項管理初期,由於醫師對這項管理的理解和解釋不清楚,造成了機械掌握指標和患者的誤解。近幾個月,此類問題造成的患者與醫師的矛盾已經大量減少,並且,問題也能夠在醫院解決。
我們將進一步向醫療機構說明藥品日均費用等協議指標的涵義,同時,對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問題加以完善和解決。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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