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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張**       提問時間:2014-06-14 15:54
標題:天津市社保局2013年5月2日發關於職工養老保險的文件第三條有失公平!
內容:

    揭穿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欺詐天津市人民欺負天津市社會弱勢群體的陰謀!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此文件,文件名為《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三、1993年1月1日以前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的人員,尚未參保繳費的,可以自1998年1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前的工作年限不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2013年5月2日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此文件將一大批退休時工齡超過40年的市民們為黨和政府辛勤工作二十幾年的工齡化為無有(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前的工作年限不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表面上是為天津市政府節省了一大筆養老資金的支出而實質上完全是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利用手中的權力人為制定政策,欺詐和欺負普通的無權無勢的天津市民!是天津市政府在利用手中的權力欺負社會弱者!是明顯違背共產黨中央惠益於民的惠民政策!也正是政府這種利用權力欺詐欺負社會弱勢群體的行為,纔造成了中國社會極大的不安定!造成了中國社會極端暴力事件的頻發!希望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即撤銷(2013年5月2日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三、1993年1月1日以前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的人員,尚未參保繳費的,可以自1998年1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這一完全不合理的完全對為天津市工作了近40年的普通天津市民的一種欺詐和欺負!是可忍孰不可忍!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相關人員!

督辦單位:市委督查室   回復時間:2014-07-25 16:39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及《關於確定工作有間斷的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答復》(津勞險字〔1991〕237號)等法規文件規定,單位職工在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前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對參加工作後,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計算。1993年我市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各類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均一直按此規定執行。在我市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平穩銜接作用。

  從1993年,我市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逐步納入了社會保險參保范圍,2000年我市又設立了個人繳費窗口,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了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切實保障了我市各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仍有極少數人員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為了切實解決這部分人員的養老問題,2013年,我們在反復調研的基礎上出臺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及解除聘用合同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32號),明確1993年1月1日以前辭職辭退及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可自1998年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維護了這部分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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