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及《關於確定工作有間斷的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答復》(津勞險字〔1991〕237號)等法規文件規定,單位職工在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前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對參加工作後,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計算。1993年我市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各類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均一直按此規定執行。在我市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平穩銜接作用。
從1993年,我市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逐步納入了社會保險參保范圍,2000年我市又設立了個人繳費窗口,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了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切實保障了我市各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仍有極少數人員沒有納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為了切實解決這部分人員的養老問題,2013年,我們在反復調研的基礎上出臺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及解除聘用合同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32號),明確1993年1月1日以前辭職辭退及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可自1998年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維護了這部分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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