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是關於榮譽稱號和獎項。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3〕31號)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獲得國家級和省部級獎項和榮譽稱號的,可以加分。國家級獎項和榮譽稱號是由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省部級獎項和榮譽稱號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各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授予。天津市總工會授予的天津市五一勞動獎章,不屬於上述范圍。
二是關於鄉鎮企業職稱。根據國家和我市現行職稱工作相關政策,我市鄉鎮企業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范圍僅適用於鄉村鎮企業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其評審條件低於同專業我市職稱評審條件,證書只在鄉鎮企業范圍內使用,作為鄉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對外聯系、業務交往、承擔業務工作等情況中使用的依據,因而不能等同於全市職稱證書。達到全市職稱評定條件的鄉鎮企業人員,須通過全市統一方式取得全市范圍內都有效的職稱資格方可作為居住證積分落戶的依據。
三是關於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加分問題。依據《市國土房管局關於明確居住證積分住房審核有關問題的函》,關於夫妻雙方一方名下有房產,另一方申請積分的問題,房地產權證權利人為申請人配偶的,需提供房地產權證、配偶身份證明和婚姻關系證明。房地產權證發證日期為婚姻證明文件記載的結婚登記日期之前的,除提交上述證明材料,申請人還需提供其共有房地產權證。
關於申請人與配偶或子女共有房產,且持有房地產權證或共有產權證的問題。申請人與配偶或子女共有房產,且持有房地產權證或共有產權證的,應按照本人產權住房給申請人予以積分。
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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