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的有關規定,當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對於非本市戶籍人員,現已在我市參保繳費累計滿10年的,可以在我市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我市參保繳費累計不滿10年的,應將本人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戶籍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據我們了解,您2009年開始在我市就業並參保繳費,至2015年9月滿50周歲時,在我市參保繳費不足10年,不滿足在我市辦理退休條件,應將本人養老保險關系轉回牡丹江市辦理退休。我們通過電話向您解釋了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政策規定,您表示理解和滿意。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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