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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經調查,依據相關法律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優惠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可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計算納稅。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扣繳義務人應根據員工每月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除以上列舉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外,其他情況都應在發放當月合並當月工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在次月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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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區委辦公室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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