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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愛***       提問時間:2014-05-23 17:31
標題:補發工資究竟該上多少個人所得稅
內容:

    尊敬的孫書記:

    您好!2014年5月,天津市事業單位上調了績效工資,這體現了市委和市政府對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無比關懷。我們武清區從2013年1月份補發17個月的績效工資,本來是一件讓人高興的事情,可很快被驚人的個人所得稅著實嚇了一跳,武清地稅局硬性規定:把17個月的補發工資必須放入一個月計稅,這樣算下來每個人要交2000多塊錢的個人所得稅呀!相當於損失了近4個月的補發工資,大家打趣說“怎麼有這麼多的稅,政府應該給我們點利息纔是”,高興之餘難免有些失落。

    我們也諮詢過天津市地稅局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解釋是:補發的工資,可以計入1個月核算納稅,也可以按照年終獎金來計稅,究竟如何計稅,關鍵要取決於當地稅管部門,如果武清地稅局的領導真的不懂稅法也就算了。現在,所有職工對武清地稅如此做法表示深深的不理解,能有讓大家少納稅的算法不采用,為什麼偏偏采用高稅收的方法計稅?地稅真的就缺我們這點錢嗎?難道非得把市委、市政府的關懷大大縮水,地稅局纔滿意嗎?我們認為,只有把政府的關懷最大化,纔能讓全體人民最大限度地共享改革紅利。

    麻煩孫書記在百忙中過問一下此事,把好事真正辦圓滿,辦得更加人性化,讓所有人最大限度地受益,這纔是全體人民最真的期望。

    謝謝!

    一位不願泄露姓名的武清職工

回復部門:武清區   回復時間:2014-07-22 16:30   是否超時:

 

    網友,您好!

    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經調查,依據相關法律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優惠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可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計算納稅。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扣繳義務人應根據員工每月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除以上列舉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外,其他情況都應在發放當月合並當月工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在次月入庫。

    希望您繼續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區委辦公室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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