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普通老師,一個月拿多少錢,上多少稅,往卡裡打多少錢,這些問題,不是一個普通老師可以主宰的,當老師工資卡裡進了一筆工資以後,我們就知道,那已經是一個老師應該得到的,稅後的工資了,可是,現在,單位通知我們要補繳2011年1月到2014年4月的40個月的個人所得稅,我們無法接受,憑什麼讓我們補繳? 我們沒交稅嗎? 國家給我們打工資,單位在打工資之前,已經繳納了國家規定的所有稅項,該交什麼稅,該扣多少錢,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為什麼,40個月的稅沒交,讓我們來埋單? 我們奉公守法,不拿昧心錢,我們不想交?還是我們誠心偷稅漏稅? 憑什麼讓我們來補繳這40個月的稅金? 財務部門,上級部門,是不是該擔責? 是不是該追究他們的責任,不要將責任轉嫁給老師,老師已經夠可憐了,就指著這點工資過活了。 憑什麼?????
尊敬的劉茂文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區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回復給您:
根據稅務部門的統一部署,要求全區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對個人所得稅情況進行自查。請您理解與支持。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委辦公室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