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按照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等五部門關於改革住宅集中供熱收費機制的意見》(津政發〔2000〕72號),從2000年起,我市實行供熱收費機制改革,取消了供熱采暖費由單位報銷的辦法,改由用熱居民個人負擔,同時,為減輕用熱居民負擔,文件規定凡享受集中供熱的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每個采暖季每人增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從2007年11月15日起,經市政府批准,上述185元采暖補助費發放范圍擴大至未享受集中供熱職工。該項補貼應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
從上述政策落實情況看,大部分單位能夠按標准發放采暖補貼,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各種所有制企業特別是外資、民營等企業不斷增多,企業經營效益差別較大,企業用工形式越來越多樣化,薪酬體制也有所不同,職工薪酬待遇及其相關權益等,基本通過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予以明確,合同未盡事宜,也主要通過雙方協商解決。本著“關心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相關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好職工采暖補貼發放政策。
市財政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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