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①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②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③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④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⑤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⑥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①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②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③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④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准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鑒於來信中您本人的情況介紹不夠詳盡,無法直接判斷您是否符合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請您對照個人情況查看,如果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則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具體情況您可以撥打陽光計生服務熱線12356進行諮詢。
市計生委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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