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近年來,為確保醫保基金的平穩運行,有效保障參保人員基本權益,提高醫保基金預算的執行力,我們依據國家人力社保部、財政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的意見》和我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下發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管理試行辦法》(津人社發〔2014〕41號)文件要求,逐步探索開展醫保付費總額控制工作,在醫保基金預算框架內向定點服務機構分配基金使用額度,並按照醫療機構的總額控制額度進行費用結算和年終清算。
一直以來,天津市社保中心在醫療保險支付經辦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管理和我市各項醫保政策的要求,將全市所有定點服務機構(包括新增定點服務機構)納入醫保總額控制管理的范圍,並依據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約定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費用結算。在醫保總額控制管理過程上,我們不區分民營和公立,對所有醫療機構一視同仁,在醫保信息系統中也沒有對醫療機構標注民營和公立的屬性。《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管理試行辦法》中,也沒有提出要將公立醫院和民營醫院區別對待,而是將所有性質的醫療機構都按照統一方式開展醫保總額管理工作。
依據國家和我市關於開展醫保付費總額控制管理的要求,各醫療機構醫保額度的確定,應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醫保收支預算,在預留一定比例作為調劑和風險准備金後,根據以往三年運行數據全部分解到每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總控額度,以保障參保人員在原有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需求。而當年新增醫療機構的總額控制額度,應從年初預留的有限的風險准備金中予以解決。
實際上,新增定點醫療機構在啟動以後,其診療水平要得到參保人員的認可需要一個過程,要達到同級別同規模醫院的醫保額度也應有一個過程。鑒於新增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為參保患者提供服務的質量和數量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而且醫保基金預留的風險准備金額度有限,對於新增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額度分配上,《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對於當年新增、沒有歷史運行數據的定點服務機構,按統一標准下達預算指標”;同時對新增定點醫療機構的超支金額明確了處理原則,即“醫保經辦機構可根據定點服務機構實際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在年度中期或年終清算時,視基金結餘情況對定點服務機構的超支金額按一定比例補償,補償水平原則上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同區域同級別醫院的平均水平。”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