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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小**       提問時間:2014-05-14 20:31
標題:針對教師薪資的幾點問題
內容:

    我是河北區一名普通的幼兒園教師,年初得到漲工資的信息,教師們歡欣鼓舞,但是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卻發生了一系列的問題,使一件好事硬生生的變成了教師們心頭的疙瘩。1.幼兒園教師工資分為兩部分,其中70%漲16個月的,30%漲8個月的,請問,此種漲法有何依據?30%的另外8個月根據什麼條文不給漲?2.年初時就說漲工資,一次性發放,累積上稅,拖到現在,累積16個月,上稅積壓,是我們教師個人造成的嗎?在漲工資的總數中要扣走1/3的稅錢,這就是一直強調的走群眾路線嗎?美其名曰漲工資,還要把漲的工資吐出1/3來上稅,對於此項工作的延誤,不是教師個人造成的,是政府工作延誤造成的,為什麼要讓教師來承擔這個責任和代價?3.近期又接到了新的通知,天津市稅務要求企事業單位補收11年至今的部分稅款,作為人民教師,每月按時上稅,每年都有稅務機關頒發的完稅證明,像這種重復性上稅,和稅務部門工作的失誤,為什麼要由老百姓承擔?政府的監管部門起到什麼作用?教師工資本就不高,還要拿出4000-5000元去上以上兩項稅,請問,給教師漲工資的目的是為了什麼?是為了增加稅收嗎?難道上班的目的 不是為了賺錢養家而是為了上個多的稅嗎?其實我們對於本次漲工資,很感謝市政府以及關注教師工資的問題,出發點是好的,結果卻讓教師們難以接受,希望領導們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關注一下,謝謝!

回復部門:河北區   回復時間:2014-06-18 08:12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委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進行核查。

  2013年其他事業單位正式實施績效工資,幼兒園參照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標准執行。考慮到部分幼兒園班容量超標,工作量較大,經研究,8所幼兒園從2013年9月適當增加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以解決這些幼兒園超工作量的問題。

  依據津政辦發〔2014〕18號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調整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調整事業單位人員績效工資水平。根據文件精神,經測算,凡增加獎勵性績效工資的8所幼兒園,其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已超出了調整後的新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標准。因此這些幼兒園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只能補發2013年1月至8月。

  按照稅務部門布置,本次補發工資連同當月薪金一同納稅,不允許按一次性發放固定稅率或者往前攤到各補發月份的辦法,這樣,教師的納稅額度基本在2000元左右。

  稅務局開展個人所得稅的檢查范圍為2011年以來應繳而未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存在重復繳稅問題,由於采用單位代扣代繳辦法,在界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可能存在偏差,按照本次檢查政策,自查出來的,補繳即可;稅務部門檢查出來的,需補繳並罰款。由於時間跨度3年半,個別單位補繳額度較大。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中共天津市河北區委辦公室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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